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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卫生室输头孢致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
来源:李军岩团队律师
发布时间:2021-11-28
浏览量:254

村卫生室输头孢致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

案情简介:

2018年7月10日患者孙某因咳嗽不适到被告卫生院下设村卫生室就诊,接诊医师给予五天的静脉输液治疗后症状缓解。2018年7月28日早晨孙某干完农活后骑车到卫生室结算药费,医生建议再输液巩固一下疗效,药物为头孢和喘定,输液期间,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我方在鉴定听证阶段提出的过错分析:

(一)村卫生室不具备静脉输液的条件和资质;

(二)开展静脉输液治疗但抢救设施不齐全。

(三)患者不适症状已经缓解甚至消失,并不具备用药适应症,被告有过度医疗之嫌。

(四)滥用抗生素的过错。

(五)患者发生病情变化后抢救不及时,用药不规范,各种抢救措施滞后,错过了抢救时机。

(六)未及早将患者转运至上级医院,延误了转院时机。

鉴定书分析意见:

鉴定意见为:被鉴定人孙某系过敏性休克致呼吸、循环衰竭而死亡。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;死者死亡与被告过错有因果关系;参与度为50%-70%。双方协商未果,诉至法院。

判决情况

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,法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,判决被告承担60%赔偿责任共计75万元余,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。

分析及建议:

患者为普通支气管炎,支气管炎是由病原微生物、物理、化学刺激或过敏等因素引起的支气管黏膜炎症,一般情况下对症治疗,可选用止咳、化痰类药物,发生支气管痉挛时可用平喘药,抗生素仅在有细菌感染证据时使用。本案患者并不具备应用头孢的适应症,且村卫生室输液条件差,一旦发生过敏反应就非常被动。因此应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,对于易于过敏的药物,应尽量到综合医院治疗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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