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简介:
患者因不适入住被告处,诊断为鞍上占位性病变,入院后行开颅肿瘤切除术,术后出现意识障碍,面部水肿,先后行脑室钻孔引流术和脑室腹腔分流术,病情没有得到控制,因病情危重于术后一月抢救无效死亡,死亡诊断脑积水等。
我方在鉴定听证阶段提出的过错分析:
(一)未告知替代方案
(二)手术适应症掌握不当,不排除过度医疗。
(三)脑积水为医源性损伤。
(四)围术期管护不当,术后出现急性脑积水,观察和处置存在延误。
(五)术后对瞳孔、意识状态等观察欠仔细,不利于准确判断病情;
(六)对脑积水处置不到位
鉴定书分析意见:
基本认可我方观点,尤其是在发生急性脑积水、颅内压增高情况下,观察处理不当,与患者脑积水、呼吸、循环衰竭死亡有因果关系,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作用因素。
判决情况
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,法院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,判决被告承担50%赔偿责任共计40余万元,鉴定费全部由被告承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