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:患儿,男,6月龄。在当地卫生院接种乙肝疫苗,回家后当晚出现发烧,遂到该卫生院(被告一)就诊,入院诊断为“上呼吸道感染”,被告一给予肌注复方巴比妥注射液后,联系转入某中心医院(被告二),诊断为不明原因发热,被告二给予血常规检查,留观,物理降温,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,儿感退热宁口服液治疗,第二天早上遵医嘱回家。上午患儿未见好转,再次到被告一处就诊,诊断为休克,被告一给予吸氧处理,并电话联系急救中心,被告二急救车将患儿接到医院,但因病情过重,一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。死亡后进行尸检,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引起急性肺水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诉讼中,患方申请了司法鉴定。
我方鉴定陈述意见:
被告一:1、现病史、既往史问诊欠详细,对患儿接种乙肝疫苗后发热的情况未予记载;2、未测量体温,使用氨林巴比妥不当,该药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风险,未充分考虑用药安全性;3、第二次接诊时已诊断休克,但未予抗休克治疗,仅给予吸氧,抢救不力。
被告二: 1、用药过量,短时间内过量使用退热药,未考虑药物间相互作用;2、门诊病历记载留观,但未见到留观病历,导致无法还原该段时期的诊治情况,更无法证实被告二尽到了观察和护理的义务;3、院前急救不规范。急救车不应只是交通工具,更重要的是能发挥院前急救的作用。急救车到达时,患儿无呼吸心跳,应迅速作出判断并实施心肺复苏等现场抢救,而不是简单将患儿运送至医院,另未看到被告二院前急救病历,无法证实其在对患儿的院前急救中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。
鉴定意见:鉴定机构基本认可我方观点,认定被告一和被告二与患儿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原因力大小分别为轻微因素和次要因素。
判决结果:法院认为,该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判决依据,判决被告一承担20%赔偿责任,被告二承担40%赔偿责任,两家医院赔偿原告共计26万元。